對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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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屬領域 | 社會保險領域 | ||
一級事項 | 社會保險處罰 | 二級事項 | 對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處罰 |
公開時限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公開方式 | 主動 |
公開依據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 | ||
公開主體 | 衡東縣人社局 | ||
公開層級 | 縣級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