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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衡東縣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目錄清單

來源:衡東縣發(fā)展和改革局 ???? 發(fā)布時間:2023-10-11

    



2023年衡東縣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目錄清單
(截至2023年9月)
現(xiàn)將調整后的《衡東縣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目錄清單》公布如下:
序號部門項目 序號項目名稱立項 級次政策依據(jù)收費標準備注
教育11、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中央《幼兒園管理條例》,發(fā)改價格〔2011〕3207號,教財〔2020〕5號,湘發(fā)改價費〔2018〕531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0〕659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3)468號,衡發(fā)改價費(2022)13號,東發(fā)改價(2023)3號、14號、23號另見所發(fā)具體收費標準文件 
  22、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教財〔2020〕5號,湘發(fā)改價費〔2017〕915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3)468號,衡發(fā)改價費(2023)9號,東發(fā)改價(2023)17號1、學費:省級示范性高中1000元/期,其他高中800元/期。 2、住宿費:一中300元/生.期,二中280元/生.期,歐中280、300元/生.期,五中260元/生.期,八中260元/生.期(有空調、熱水的另加收)。 
  33、中等職業(yè)學校學費、住宿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教財〔2020〕5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646號,湘發(fā)改價費〔2017〕915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3〕468號,衡發(fā)改價費(2023)9號1、學費:(1)文、農、林、師范類 1900元/生·年。(2)經、法、教、管及其他 2000元/生·年。(3)工科、衛(wèi)生、體育、服裝、旅游、美容等應用技術 2800元/生·年。(4)藝術與新聞傳播類:表演、美術專業(yè) 5000元/生·年,師范生2800元/生·年;其他專業(yè) 3300元/生·年,師范生2300元/生·年。(5)醫(yī)藥、公安類 3000元/生·年。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yè)學校收費標準可上浮20%;省級示范性中等職業(yè)學校收費標準可上浮15%。同時具備國家級和省級重點資格的,不得重復上浮。                               2、住宿費:一類(每間不超過4人,生均使用面積不低于8平方米)不超過1200元/生·年,二類(每間不超過6人,生均使用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不超過1000元/生·年,三類(每間不超過8人,生均使用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不超過800元/生·年,低于三類標準的不超過600元/生·年。 
公安41、證照費中央湘財綜〔2010〕15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  
   (1)外國人證件費 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公辦〔2022〕136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  
   ①居留許可 財綜〔2004〕60號,發(fā)改價格〔2004〕2230號有效期不滿1年400元/人,1-3年(含1年)800元/人,3-5年(含3年、5年)1000元/人,減少偕行人200元/人次,居留許可變更200元/次。 
   ②永久居留申請 財綜〔2004〕32號,發(fā)改價格〔2004〕1267號1500元/人 
   ③永久居留身份證工本費 財綜〔2004〕32號,發(fā)改價格〔2004〕1267號,財稅〔2018〕10號因有效期滿、內容變更,申請換發(fā)或補發(fā)證300元/證,丟失、損壞換領證600元/證。 
   ④出入境證 公通字〔1996〕89號100元/證 
   ⑤旅行證 公通字〔1996〕89號50元/證 
   ⑥外國人停留證 公境傳〔2013〕640號160元/證 
   (2)公民出入境證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價費字〔1993〕164號,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發(fā)改價格〔2019〕914號,財稅函〔2018〕1號,公辦〔2022〕136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  
   ①因私護照 發(fā)改價格〔2013〕1494號,計價格〔2000〕293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fā)改價格〔2019〕914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證件收費的公告(2021年第22號)領取護照及丟失、損壞換領護照120元/本 
   ②出入境通行證 價費字〔1993〕164號,公辦〔2022〕136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一次有效15元/證,多次有效80元/證。 
   ③往來(含前往)港澳通行證(含簽注) 發(fā)改價格〔2005〕77號,計價格〔2002〕1097號,發(fā)改價格〔2019〕914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往來港澳通行證工本費60元/證。前往港澳通行證40元/證。 非公務活動往來簽注:一次有效簽注15元/件,二次30元/件,短期多次不超過1年80元/件,1-2年多次(不含1年,含2年)120元/件,2-3年多次(不含2年、3年)160元/件,長期多次3年以上(含3年)240元/件。 
   ④港澳居民在內地辦理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fā)、換發(fā)費 財稅〔2020〕46號,發(fā)改價格〔2020〕1516,湘財稅〔2020〕22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成人350元/人,兒童230元/人。 
   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計價格〔2001〕1835號,發(fā)改價格〔2004〕334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9〕1931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一次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40元/證。 電子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五年有效)200元/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補辦)200元/證。 
   ⑥臺灣同胞定居證 發(fā)改價格〔2004〕2839號,價費字〔1993〕164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8元/證 
   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含簽注) 發(fā)改價格〔2016〕352號,計價格〔2001〕1835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9〕1931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卡式)60元/證,一次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15元/證。大陸居民前往臺灣通行證簽注:一次有效簽注15元/項·次,多次簽注80元/件。 
   (3)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限于丟失、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 財綜〔2012〕97號,價費字〔1992〕240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  
   ①居民戶口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8元/證首次免征,丟失、損壞補辦收取費用。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微機打印、人像掃描費,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籍薄內芯每頁2元
    ②戶口遷移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5元/證首次免征,丟失、損壞補辦、過期失效重辦收取費用,含微機打印。
   ③準遷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5元/證首次免征,丟失、損壞補辦、過期失效重辦收取費用。
   (4)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含臨時身份證、遺失損毀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財綜〔2007〕34號,發(fā)改價格〔2005〕436號,財綜〔2004〕8號,發(fā)改價格〔2003〕2322號,財稅〔2018〕37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第二代居民身份證20元/證,第二代臨時居民身份證10元/證,丟失補領或損毀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40元/證。首次免征,到期補辦收取費用。農村五保戶、貧困戶、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金的優(yōu)撫對象和因自然災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以及其他生活有困難的居民,憑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在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證時免收。
   (5)機動車號牌工本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fā)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yè)標準GA36-2014,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9〕1931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反光號牌:汽車100元/副,摩托車35元/副,掛車50元/副,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含聯(lián)合收割機)40元/副。 臨時號牌(紙質)5元/證,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10元/證。臨時號牌(紙質)有效期不超過30天。
   (6)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fā)改價格〔2004〕2831號,財綜〔2001〕67號,計價格〔2001〕1979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10元/證,機動車登記證工本費10元/證,機動車駕駛證工本費10元/證。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攝和照片塑封費。
  52、外國人簽證費中央計價格〔2003〕392號,價費字〔1992〕240號,公辦〔2022〕136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非對等國家:零次簽證160元/件,一次簽證168元/件,二次簽證252元/件,半年多次(含半年)簽證420元/件,一年多次(含以上)簽證672元/件,一次團體簽證130元/人件,二次團體簽證170元/人件,團體簽證分離160元/人,增加、減少攜行人160元/件。 對等國家:見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文所附《按國別對等收費國家簽證收費標準表》。 
  63、中國國籍申請手續(xù)費(含證書費)中央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1996〕89號,公辦〔2022〕136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226號國籍申請手續(xù)費50元/人,加入、退出、恢復中國國籍證書200元/人。 
自然 資源71、土地復墾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湘財綜〔2008〕68號,湘財綜〔2015〕5號,湘發(fā)改價費〔2019〕597號根據(jù)土地破壞程度和復墾工作量確定。 
  82、土地閑置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發(fā)〔2008〕3號,財稅〔2014〕77號,財稅〔2021〕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建部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年第12號,湘財綜〔2015〕5號,湘發(fā)改價費〔2019〕597號土地成交價款的20%. 
  93、不動產登記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辦發(fā)〔2020〕23號,財稅〔2014〕77號,財稅〔2016〕79號,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6〕2559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湘中小組〔2019〕1號,湘發(fā)改價費〔2019〕597號住宅類80元/件,非住宅類550元/件,證書工本費10元/證。 
  104、耕地開墾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湘政辦發(fā)〔2019〕38號,湘財綜〔2015〕5號,湘發(fā)改價費〔2019〕597號優(yōu)等:水田78000元/畝,旱地52000元/畝 高等:水田74000元/畝,旱地46000元/畝 中等:水田66000元/畝,旱地38000元/畝 低等:水田59000元/畝,旱地37000元/畝 
住房城 鄉(xiāng)建設11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中央《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城〔1993〕410號,財稅〔2015〕68號,財辦稅〔2020〕13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48號 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費
   ①城市道路占用費 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48號市、州0.75元/m2·日,縣(市)0.5元/m2·日。對經批準占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道路設置停車位、搭建棚亭、擺設攤點、設置廣告標志等進行經營、涉及靈活就業(yè)的免征
   ②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48號按破損面積實時造價的150%。城市道路挖掘和損毀后,原則上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進行修復。對挖掘和損毀城市道路的單位及個人自行修復并經城市建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不得收費。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兩年內對其開挖的,按道路修復成本的兩倍收費。 
   2、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發(fā)(2011)9號,計價格(2002(872號,發(fā)改價格(2007)1729號,財稅(2021)8號,發(fā)改價格(2021)977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2)945號,東政辦發(fā)(2022)27號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隨水計征,每立方米0.28元;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具體收費標準見文件。 
水利121、水資源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財稅〔2016〕2號,發(fā)改價格〔2014〕1959號,發(fā)改價格〔2013〕29號,發(fā)改價格〔2009〕1779號,財綜〔2011〕19號,財綜〔2008〕79號,財綜〔2003〕89號,價費字〔1992〕181號,財稅〔2020〕15號,湘財綜〔2018〕40號,湘發(fā)改價費〔2018〕683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0〕647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473號地表水:工業(yè)用水0.1元/立方米,生活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08元/立方米,水力發(fā)電取水0.003元/千瓦時,火力發(fā)電貫流式冷卻取水0.003元/千瓦時,火力發(fā)電閉式循環(huán)取水0.6元/立方米,特種行業(yè)取水0.2元/立方米。 地下水:公共供水取水0.15元/立方米;用于制作純凈水取水1元/立方米;其他取水,供水管網覆蓋區(qū)0.7元/立方米,未覆蓋區(qū)0.2元/立方米。1、在開征水資源稅前,火力發(fā)電貫流式冷卻取水暫按0.0015元/千瓦時標準執(zhí)行;火力發(fā)電閉式循環(huán)取水暫按0.3元/立方米標準執(zhí)行。2、因采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fā)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網未覆蓋區(qū)征收標準的20%征收。3、漂流取用水,按其年營業(yè)收入的1%征收。
  132、水土保持補償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財綜〔2014〕8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473號1、一般性建設項目,1.0元/m2。2、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1.0元/m2; 開采期間0.7元/噸。3、取土、挖砂、采石及燒制磚、瓦、瓷和石灰,1元/m3。4、排放廢棄土、石、渣,1元/m3。 
交通 運輸141、車輛通行費(限于政府還貸)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條例》,交公路發(fā)〔1994〕686號,湘政辦函〔2013〕150號,湘政辦函〔2020〕4號,湘發(fā)改價費〔2022〕397號基準收費標準:造價6000萬元/公里以下的四車道高速公路按車型收費的0.4元/車·公里,計重收費的0.08元/噸·公里;造價6000萬元/公里以上的四車道高速公路按車型收費的0.5元/車·公里,計重收費的0.09元/噸·公里;六車道高速公路 按車型收費的0.5元/車·公里,計重收費的0.10元/噸·公里 
衛(wèi)生 健康151、預防接種服務費中央《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財稅〔2016〕14號,財綜〔2008〕47號,發(fā)改價格〔2016〕488號,湘發(fā)改價費〔2017〕839號20元/支劑 
  162、疫苗儲存運輸費省級國務院令第668號,財稅〔2020〕17號,湘發(fā)改價費〔2017〕839號,9.5元/支劑 
  173、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省級   
   (1)核酸檢測 國發(fā)明電〔2020〕14號,湘財稅〔2020〕12號,湘醫(yī)保發(fā)〔2022〕27號11元/人次根據(jù)疫情需要,按照省衛(wèi)健部門技術要求和標準實施混檢時,每樣本收費4元(含試劑等耗材),不區(qū)分醫(yī)療機構級別。政府組織的大規(guī)模篩查,常態(tài)化檢測,多人混檢按照不高于每人次3.5元的標準計費。單人單檢總費用不超過16元/人次。
   (2)抗體檢測 國發(fā)明電〔2020〕14號,湘財稅〔2020〕12號,湘醫(yī)保發(fā)〔2022〕27號10元/項不區(qū)分方法學,總費用不超過16元/項。
   (3)抗原檢測 國發(fā)明電〔2020〕14號,湘財稅〔2020〕12號,湘醫(yī)保發(fā)〔2022〕27號2元/人次不區(qū)分方法學,總費用不超過6元/人次。
  184、鑒定費中央   
   (1)醫(yī)療事故鑒定費中央《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財稅〔2016〕14號,財綜〔2003〕27號,發(fā)改價格〔2016〕488號 ,湘發(fā)改價費〔2017〕839號省級鑒定1900元/例,市州級鑒定1300元/例。 
   (2)職業(yè)病診斷鑒定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財稅〔2016〕14號,發(fā)改價格〔2016〕488號,湘發(fā)改價費〔2017〕839號,湘財稅〔2020〕21號塵肺500元/例,職業(yè)中毒700元/例,塵肺病會診閱片20元/張。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中央《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財稅〔2016〕14號,財綜〔2008〕70號,發(fā)改價格〔2016〕488號,湘發(fā)改價費〔2017〕839號,湘財稅〔2020〕21號3500元/例 
人防19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中央中發(fā)〔2001〕9號,國發(fā)〔2008〕4號,計價格〔2000〕474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2019年第76號,湘財綜〔2015〕5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2〕843號縣級城市:計費面積按地面總建筑面積的 4%,512元/m2。 
法院201、訴訟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財行〔2003〕275號,湘價費〔2007〕154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754號  
   (1)案件受理費  1、財產案件: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 每件 50元。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一定比例收取,其中超過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2.5%;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2%;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1.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1%;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0.9%;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0.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0.7%;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0.6%;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 0.5%。                                                                2、非財產案件,(1)離婚案件,不涉及財產分割或涉及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含20萬元)的 每件 200元;涉及財產總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涉及財產金額 0.5%收取。(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的 每件 300元;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賠償金額 1%收取;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賠償金額 0.5%收取。(3)其他非財產案件 每件 8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 8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 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 10元 5、行政案件 ,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 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 50元 6、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案件 每件 70元 
   (2)案件申請費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1)沒有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的 每件 50元至500元。(2)有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 的,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 每件 50元。超過1萬的部分按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比例收費,超過1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 1.5%;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 1%: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 0.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 0.1%。                               2、申請保全措施的 ,財產數(shù)額不超過1000元(含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shù)額的每件 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保全財產數(shù)額 1%;超過10萬元的部分 保全財產數(shù)額 0.5%。                         3、 依法申請支付令的 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 1/3。 4、 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 每件 100元。 5、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 每件 400元 6、 破產案件 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 50% 7、 海事案件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 1000元至1萬元;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請船舶優(yōu)先權催告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 1000元;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 每件 1000元。 
市場 監(jiān)管211、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發(fā)改價格〔2015〕1299號,財綜〔2011〕16號,國市監(jiān)注〔2020〕38號,財綜〔2001〕10號,湘財綜〔2017〕16號,湘發(fā)改價費〔2019〕224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1〕793號 1、50公里以外的單臺特種設備遠程定期檢驗,檢驗費按相應標準增加20%。 2、進出口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檢驗費,按產品購進價格的1%收取。 3、檢驗工作前后的現(xiàn)場清理、清洗置換、腳手架的搭拆以及運輸?shù)裙ぷ骶杀粰z單位負責。 4、工程合同價包括:主材費、輔材費、人工費、調試費、機具費。該項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列入工程造價,由施工單位墊付。 5、在用特種設備缺陷確認與安全評定收費,按不突破該臺特種設備購進價格的6%收取(其缺陷確認費占40%,技術風險費占20%,缺陷安全評估費占40%)。 6、產品出廠價是指產品加工完之后,由生產成本(含材料費、人工、稅金、水電、設備折舊等)加上合理利潤組成的價格,不包括任何運費,不存在中間流通環(huán)節(jié)。 7、檢驗不合格,按檢規(guī)要求整改后需要現(xiàn)場復檢的可收復檢費,復檢費按定期檢驗的50%收取。                                                                           8、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企業(yè)提供檢測一攬子服務的,在保證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允許以規(guī)定收費標準為基礎適當下浮。
   (1)鍋爐檢驗  (1)每臺次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D≤1(t/h)按鍋爐本體價的0.5%,1<D≤4(t/h)按鍋爐本體價的0.44%,4<D≤20(t/h)按鍋爐本體價的0.38%,D≥20(t/h)按鍋爐本體價的0.32%;(2)每臺次安裝維修改造監(jiān)督檢驗,按工程合同價的1.26%1.鍋爐本體包含范圍按GB2900.1《電工名詞術語》中的解釋;2.鍋爐部件制造按加工費2%收取。
   (2)容器檢驗  (1)每臺次壓力容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I類按出廠價的0.47%,Ⅱ類、氣瓶按出廠價的 0.5%,Ⅲ類按出廠價的 0.54%,高壓容器按出廠價的 0.57%;(2)每臺次壓力容器安裝維修改造監(jiān)督檢驗按工程合同價的1.26%;(3)每臺次醫(yī)用氧艙安裝監(jiān)檢按現(xiàn)行市場售價的1.58%;(4)每臺次醫(yī)用氧艙定期檢驗按現(xiàn)行市場售價的1.26%;(5)罐車出廠技術資料審驗每臺200元(首次)。 
   (3)壓力管道檢驗  (1)安裝監(jiān)督檢驗:長輸管道5元/米,公用管道(金屬)4元/米,公用管道(非金屬)3元/米,工業(yè)管道按工程合同價的1.26%;(2)每只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監(jiān)督檢驗按元件出廠價的0.95%。1.檢驗前后清洗、置換、現(xiàn)場清理以及腳手架、保溫層、管接頭、安全附件等拆裝由用戶負責;2.檢驗中必須使用管爬行器的另行收取設備費用;3.不含測厚、理化試驗、無損檢測安全附件檢驗費用
   (4)起重機檢驗(含防爆)  (1)定期檢驗:單梁起重機、桅桿吊、纜索吊315元/臺,2年1次。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315元/臺,1年1次。機械式停車設備60元/臺,2年1次。門座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不含單梁起重機)500元/臺,2年1次。塔式起重機750元/臺,1年1次。(2)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jiān)督檢驗按同類起重機定期檢驗加收50%。1.單梁式起重機以3噸為基準,起重量每增加1噸加收10元;2、流動式起重機以8噸為基準,每增加1噸加收50元;3.門座式起重機、裝卸橋、門式起重機、通用橋式起重機以3噸為基準,每增加1噸加收50元。
   (5)廠(場)內機動車輛檢驗  按設備購價的0.19%。 
   (6)電梯檢驗  (1)定期檢驗:貨梯300元/臺,客梯410元/臺。(2)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jiān)督檢驗按同類電梯定期檢驗加收50%。1.客梯、貨梯以6層為基數(shù),每增加一層加收32元。2、貨梯包括僅供載貨電梯和雜物電梯。3.自動人行道按客梯基價執(zhí)行,使用區(qū)段大于20m自動人行道每增加1m加收40元;4.自動扶梯提升高度<6m的,按客梯基價執(zhí)行,≥6m的提升高度每增加1m加收40元;5.客貨兩用電梯按照客梯收費。6、長沙市等經省市場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確定的由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自主選擇電梯檢驗機構定期檢驗的區(qū)域內實施自主定價。
   (7)游樂設施檢驗  (1)定期檢驗:總價100萬元以下的按設備總價的0.63%,100萬元及以上至300萬以下的按設備總價的0.44%,300萬元及以上的按設備總價的0.32%;(2)游樂設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jiān)督檢驗按定期檢驗加收20%;(3)大型游樂設施制造監(jiān)督檢驗:100萬以下的按出廠價的0.63%,100萬及以上至500萬以下的按出廠價的0.44%,500萬及以上至1000萬以下的按出廠價的0.38%,1000萬及以上至1億以下的按出廠價的0.32%,1億及以上的按出廠價的0.25%。 
   (8)客運索道定期檢驗  按工程造價的0.09%。工程造價為設備購進價加上設備的安裝費用
  212、藥品注冊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5〕2號,發(fā)改價格〔2015〕1006號,食藥監(jiān)公告2015第53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食藥監(jiān)公告2020年第7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湘發(fā)改價費〔2019〕224號  
   (1)補充申請注冊費  常規(guī)項4500元/每品種,需技術審評項21600元/每品種。 
   (2)再注冊費  19800元/每品種 
   (3)加急費  0元 
  223、醫(y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中央《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財稅〔2015〕2號,發(fā)改價格〔2015〕1006號,食藥監(jiān)公告2015第53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湘發(fā)改價費〔2019〕224號  
   (1)首次注冊費  50400元/每品種 
   (2)變更注冊費  21140元/每品種 
   (3)延續(xù)注冊費  21000元/每品種 
   (4)加急費  0元 
十一人力資 源和社 會保障231、勞動能力鑒定省級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3〕284號勞動能力鑒定200元/項,涉及精神病學鑒定的勞動能力300元/項。1.申請人對省直、市(州)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其收費標準在原標準上增加100元。 2.勞動能力鑒定收費中含醫(yī)院掛號費,不含各類檢查費。鑒定結論為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報銷。
  242、職稱評審費省級湘辦發(fā)〔2017〕33號,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3)284號  
   (1)高級職務任職資格  高級職務任職資格400元/人,高級職務任職資格面試200元/人。其中推薦部門30元,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承辦單位370元
   (2)中級職務任職資格  215元/人其中推薦部門15元,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承辦單位200元
   (3)初級職務任職資格  110元/人其中推薦部門10元,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承辦單位100元
  253、社會保障卡補換卡工本費省級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3〕284號20元/卡對首次和有效期屆滿發(fā)放社會保障卡、新增擴充社會保障卡內容及確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社會保障卡的不得收費。 
十二各有關 部門261、考試考務費中央《湖南省考試考務費目錄清單》收費標準見各執(zhí)收部門系統(tǒng)文件 
  272、信息處理費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國辦函〔2020〕109號,湘財稅〔2021〕3號1、按件計收信息處理費: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費;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為一檔,每增加一檔,收費標準提高100元/件。 2、按量計收信息處理費: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 
備注:1、本清單不含中央部門和單位在我省執(zhí)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            2、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河道砂石資源有償使用費屬于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不作為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     3、人防工程及設施毀損賠(補)償費不再作為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改作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對人防工程及設施造成毀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規(guī)定,依法賠償損失。     4、破損公路及公路設施賠補償費和公路占用費不再作為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管理,改作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設施破損以及占用公路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運輸部《路政管理規(guī)定》,依法進行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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